法制網訊 記者莫小松 見習記者馬艷 通訊員唐繼林 專供旅游使用的旅游船不在水中游,卻“跑”到汽車上“漂游”,這是8月15日出現在廣西桂林市平樂縣境內的奇景。結果,作為使旅游船漂浮的船下“水”的汽車,因違反交通安全法律被責令糾正,司新竹買房機被依法處罰。
  當日下午5時許,正在323國道平樂縣茶林抗癌食物路段執勤的平樂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二塘中隊的民警發現,從平樂縣城方向緩慢駛來兩輛裝載著疑似旅游船、有些搖搖晃晃的大型半掛車,當即攔截下來仔細檢查。果然不錯,兩輛車上裝載分別裝載的物品確實是兩艘嶄新的旅游船。
  只見車上的旅游船船體的兩側,分別有四分之一的船體超出了車廂的兩側。整艘船體被只有手母指般大小的尼龍繩鬆鬆垮垮地抗癌食物捆綁在車身上,旅游船三分之一的船尾懸空在車尾後。船頭堆放著一些沙子,用來平衡車上整艘船,同時防止船體向前傾撲。
  據這兩輛來自湖南懷化市的黃姓司機說,車上旅游船是柳州市三江縣一老闆在平樂縣某地購買的,選擇了路面寬敞的323國道繞道陽朔、荔浦等縣運到三江縣。司機、賣家、買家都認為只要綁穩、平衡好船體,選擇寬敞的道路慢慢開到三江完全沒有問題。沒想到從平樂縣城出發不遠就被攔新竹買屋截了。
  執勤交警告訴兩位司機及船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明文規定:機動車載物載物的長、寬、外接式硬碟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誌。你們所運輸的旅游船屬於不可解體物品已經嚴重影響交通安全,違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同時,只使用尼龍繩捆綁船體,用沙子平衡船體,船體隨時都有傾覆的危險,而且沒有懸掛任何警示標誌,存在嚴重的交通安全隱患。
  隨後,執勤交警對兩位違反交通安全法運輸旅游船司機予以罰款150元,駕駛證記1分的處罰。同時,責令兩位司機當場使用鋼絲繩綁牢船體,懸掛顯眼的警示標誌,按照20公里的時速在白天行駛公路到達目的地。  (原標題:廣西平樂一汽車裝載旅游船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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