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王婷婷)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昨天公佈衛生計生委報送國務院審查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及起草說明等全文,公開征求意見。《條例》首次明確提出,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戶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年人均收入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條例》明確界定征收對象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的公民;對符合政策規定,但不符合程序規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會撫養費。同時,統一了征收標準,明確了計徵基本標準,並規定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政策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徵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征收,具體征收標準授權各省(區、市)制定。
  根據《條例》,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一律由縣級計生部門作出。根據《條例》,擅自改變社會撫養費征收範圍、擅自調整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社會撫養費征收指標和任務、征收社會撫養費不出具合法收據、向征收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社會撫養費、其他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的行為,都將追究行政或法律責任。
  《條例》進一步明確,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庫後,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統籌安排使用,不得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征收機關。同時強調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不得與社會撫養費征收數額掛鉤。
  《條例》明確,社會撫養費征收有關規定必須向社會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社會撫養費征收的依據。
  此外,縣級計生部門應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征收依據和征收標準,縣級財政部門應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年度征收總額,接受監督。
  同時,《條例》還對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征收主體作出調整,確定由戶籍地予以征收。
(原標題:超生二胎徵費擬統一划上限 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不超年人均收入3倍 超生多胎各地制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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